歐盟設計法改革與「修理條款」:售後外飾件賣進歐洲的規則正在改變
《指令 (EU) 2024/2823》的修理條款讓修理用、恢復原貌的「必須匹配」替換件不再受設計權阻擋,但它不允許使用車廠商標、不凌駕專利、不涵蓋改裝件,而且賣方必須標示商業來源與製造商。本文說明條款做什麼、不做什麼、2027 與 2032 兩個時間點,以及門把等外飾五金為何仍需個案判斷。
歐盟已完成設計法改革,其中《指令 (EU) 2024/2823》加入了一條「修理條款」:屬於複雜產品(例如汽車)的構件,若其設計依附於整體產品的外觀,且僅用於修理、使該產品恢復原始外觀,這類所謂「必須匹配」(must-match)的替換件就不再受設計保護。對售後外飾件貿易商來說,這是數十年來最重要的規則變化;但它只處理「設計權」一項。車廠的商標、專利、產品安全與型式認證等義務完全不受影響,而且賣方必須清楚告知消費者零件的商業來源與製造商。各會員國須在 2027 年 12 月 9 日前把指令轉化為國內法,部分既有國家設計權的過渡期則延續到 2032 年 12 月 9 日,所以未來幾年各國規則仍不會一致。
一句話結論
修理條款讓歐盟各國對「修理用、恢復原貌的可見替換件」採取同一方向:設計權不能再用來阻擋它們。但它不是萬用通行證。讀錯條文的貿易商,最常見的後果是:以為零件合法了,卻在包裝上印了車廠標誌、忽略了專利,或把改裝件當成修理件在賣。本文逐條說明條款做了什麼、沒做什麼,以及門把這類外飾五金為什麼仍屬於需要個案判斷的灰色地帶。
這篇文章適合誰讀
本文寫給一階、二階、三階的售後零件貿易商、進口商與經銷商,特別是已經或打算把外飾件賣進歐盟市場的業者。如果你的產品線包含外門把、尾門把、引擎蓋鎖、鉸鏈、玻璃升降器等車門與外觀五金,而你想知道「歐盟規則變了之後,我能賣什麼、該怎麼標示、要跟工廠要什麼文件」,這篇就是為你寫的。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具體零件與目標國家仍須請當地智慧財產權律師判斷。
設計權是什麼
設計權(design right)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線條、輪廓、形狀、紋理、材質、顏色與裝飾所構成的整體視覺特徵。只要一個設計具備新穎性與獨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權利人就能禁止他人未經同意製造、銷售、進口使用該設計的產品。在歐盟,設計可以向歐盟智慧財產局註冊成「歐盟設計」,也可以在各會員國註冊國家設計;註冊設計以五年為一期續展,最長可達二十五年,另有保護期較短的未註冊設計。汽車的車身板件、燈具、後照鏡殼、門把等可見零件,車廠往往都會申請設計保護。
設計權、商標、專利有何不同
三者保護的東西完全不同。設計權保護「長什麼樣子」;商標保護「是誰的」,也就是用來識別商品來源的名稱、標誌與圖形,例如車廠的品牌名與車標;專利保護「怎麼運作」,也就是技術方案,例如一種鎖扣機構或開啟結構。同一個零件可能同時落在三種權利之下:一支門把的外形可能有設計權,它的內部機構可能有專利,而印在上面的車廠標誌則是商標。修理條款只拿掉其中一種——設計權——另外兩種原封不動。
為什麼外觀可見的替換件一直是戰場
大多數售後零件不牽涉外觀,例如濾清器或煞車來令片,換上不同外形的副廠件不影響車子的樣子。但車身與外飾件不同:一片擦撞變形的葉子板、一顆破掉的大燈、一支斷掉的外門把,要換上去之後車子「看起來和原來一樣」,替換件就必須複製原廠零件的外觀。也正因為必須複製外觀,只要車廠握有該零件的設計權,獨立售後件就可能構成侵權。過去幾十年,車廠與獨立售後市場之間關於可見替換件的爭議,核心就在這裡。
「必須匹配」是什麼意思
「必須匹配」是業界與法律評論對這類零件的慣用說法:替換件的外觀沒有選擇空間,它必須與原件相同,否則車子無法恢復原貌。相對的例子是可自由選擇外觀的零件,車主換輪圈時可以挑完全不同的款式,車子仍然可以正常使用,只是看起來不同。這個區分非常重要,因為新條文的保護排除只及於前者,後文會再說明它對門把等外飾五金的影響。
改革前:各國規則不一
在這次改革之前,歐盟層級並沒有統一處理國家設計權上的修理問題。有些會員國已在國內法中訂有修理條款,讓可見替換件不受設計權限制;有些國家則仍允許車廠以國家設計權阻擋獨立售後件。結果是同一款零件,在一個國家可以自由銷售,換到隔壁國家卻可能面臨侵權主張。對跨國經銷商而言,這意味著必須逐國查核,也讓許多業者乾脆避開外觀敏感品項。修理條款要解決的,正是這種各國不一的狀態。
這次改革包含哪兩部法律
改革由兩部法律組成。第一部是《規則 (EU) 2024/2822》,規範在全歐盟一體適用的歐盟設計(過去稱為共同體設計),依評論整理,其主要條文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適用,並將歐盟設計層級的修理條款定為常設規定。第二部是《指令 (EU) 2024/2823》,它是設計法律保護指令的重訂版,規範各會員國的國家設計,於 2024 年 12 月 8 日生效,會員國必須在 2027 年 12 月 9 日前轉化為國內法。對過去問題最多的國家設計權而言,關鍵在第二部。
修理條款到底說了什麼
用白話說:如果一個設計是複雜產品的構件,這個構件的設計依附於該複雜產品的外觀,而且它僅用於修理該產品、使其恢復原始外觀,那麼這個設計就不受設計保護。換句話說,車廠不能再以設計權為理由,阻止獨立廠商生產與銷售這類修理用替換件。條款同時附帶一個條件:零件的製造商或銷售者必須適當告知消費者該零件的商業來源與製造商身分。下面把三個要件拆開來看,因為任何一個不成立,條款就幫不了你。
要件一:設計必須依附於整車外觀
新條文明確寫入「構件的設計依附於複雜產品外觀」這個條件,也就是必須匹配的限制。這一點和過去不同:歐盟法院在 2017 年的 Acacia 案(C-397/16 與 C-435/16)中,曾把舊的歐盟設計修理規定解釋得較寬,認為它不以「依附於整車外觀」為條件,當時爭議的是輪圈。新條文把這個條件寫進去,意味著可自由選擇外觀的零件,原則上無法援用修理條款。某個零件是否依附於整車外觀,就成了往後判斷的核心問題。
要件二:僅用於修理、恢復原始外觀
條款只涵蓋「僅用於修理,以恢復原始外觀」的使用。原廠是什麼形狀、尺寸與外觀,替換件就應該是什麼樣子;依 Acacia 案的說法,與原件在顏色或尺寸上不同、用於個人化的零件,不屬於恢復原貌。實務上,這代表你的產品目錄、型號說明與銷售話術都應該圍繞「修理、恢復原貌」,而不是「改款、升級、更換風格」。
要件三:告知消費者商業來源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直接落在貿易商身上的條件。指令規定,若零件製造商或銷售者沒有適當告知消費者該零件的商業來源與製造商身分,就不能援用修理條款作為抗辯。目的在於讓消費者知道自己買的不是原廠件,可以在知情的情況下做選擇。換句話說,修理條款的保護不是自動附帶的,它取決於你的標示與揭露做得是否到位。
實務上「告知來源」要怎麼做
依指令前言的說明,這項資訊應以清楚可見的方式標示在產品上;若無法標示在產品上,則標示在包裝或隨附文件上,內容至少包括產品銷售所用的品牌,以及製造商名稱。落到日常作業,可以這樣做:產品本體有空間時,以雕刻或標籤標明你的品牌與製造商;包裝盒正面清楚印出你的品牌與製造商名稱;電商刊登與型錄頁把「副廠替換件」寫在顯眼位置;車型用途以「適用於」「相容於」某車型表達,絕不暗示或讓人誤以為是原廠件。各國轉化後的具體格式要求可能不同,應依目標國家規定確認。
不必保證終端用途,但不能明知故犯
指令另外寫明,零件的製造商或銷售者不需要保證其零件最終被使用者僅用於修理、恢復原貌。這解除了貿易商無法控制下游用途的困擾。但這不等於可以主動把零件推銷為改裝用途:一般合理的解讀是,你自己的產品描述、廣告與銷售對象,仍應與修理用途一致。這條界線在個案中如何判斷,屬於解釋問題,建議請律師就你的銷售模式給出意見。
它不做什麼之一:不允許使用車廠商標
修理條款只排除設計權,完全不涉及商標。零件本體、包裝、說明書與刊登頁面都不能使用車廠的商標或車標。歐盟法院 2024 年 1 月的 Audi 案(C-334/22)正好說明這一點:該案涉及副廠水箱護罩上設計用來安裝車廠標誌的部位,法院認為這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而設計法上的修理規定不適用於商標問題。自有品牌包裝上的商標規範,本站另有專文說明,此處不再重複。
它不做什麼之二:不凌駕專利與其他權利
如果某個零件的機構、結構或製程受專利保護,修理條款對此毫無影響;專利侵權與否要依專利法另行判斷。同樣地,著作權、不正競爭法或契約限制等其他法律依據,也不因修理條款而消失。對車門五金尤其要留意:鎖扣、門把連動機構、隱藏式門把的作動方式,比外觀更可能涉及技術專利。
它不做什麼之三:不涵蓋改裝與外觀升級
條款只保護「恢復原始外觀」的修理件。把原本素色的門把改成鍍鉻款、把一般款換成高階車型的造型、或者任何以改變車輛外觀為目的的零件,都不在修理條款範圍內;這類產品若落入他人設計權範圍,仍可能侵權。產品線規劃時,最好把「原貌修理件」和「風格改裝件」分開管理,各自做權利查核。
它不做什麼之四:不免除安全與法規義務
修理條款是設計法,不是產品法規。產品安全、消費者保護、車輛型式認證,以及特定受管制零件的認證或標示要求,都照樣適用。零件合乎修理條款,不代表它可以不經相關法規檢驗就上市。隱藏式門把等新興法規議題,本站另有專文討論。
時程:2027 年 12 月 9 日轉化期限
《指令 (EU) 2024/2823》於 2024 年 12 月 8 日生效,會員國必須在 2027 年 12 月 9 日前完成國內法轉化。在各國完成立法之前,國家設計權的修理問題仍依各國現行法處理。已經有修理條款的國家可能只需調整文字;原本沒有的國家則需要新增規定。各國立法進度不一,貿易商應追蹤主要目標市場的轉化進度。
過渡期:既有國家設計權可延續到 2032 年
指令給了一段過渡安排。若某會員國在 2024 年 12 月 8 日時,其國內法仍對這類修理用構件提供設計保護,該國可對 2024 年 12 月 8 日之前已提出註冊申請的設計,繼續提供保護至 2032 年 12 月 9 日。評論普遍稱之為八年過渡期。這帶來一個反直覺的結果:在部分國家,較早上市車型的外觀零件,受設計權限制的時間反而可能比新車型更長。
為什麼未來幾年各國規則仍不一致
把上面兩個時間點放在一起就很清楚:2027 年 12 月之前,各國轉化進度不同;2027 年到 2032 年之間,部分國家仍可能保留舊的國家設計權;而各國立法文字與法院解釋,也可能對「依附於外觀」「告知來源」等要件做出不同詮釋。因此至少在 2032 年之前,「歐盟已經統一了」這句話只說對一半。規劃進入某個國家時,仍要問三件事:該國是否已轉化、該國過去是否保護修理用設計、你的零件對應的設計是何時申請的。
門把算不算必須匹配零件?支持的論點
這是車門五金業者最關心的問題,但目前沒有確定答案,本文也不會替任何零件下結論。認為外門把可能屬於必須匹配的論點大致是:外門把是車身外觀的一部分,造型通常順著車門線條設計,開口與凹槽的形狀固定,顏色與表面處理也與車身或飾條搭配;要讓一台門把損壞的車恢復原貌,替換件幾乎只能與原件相同,換成其他造型的門把,車子就不再是原來的樣子。從這個角度看,它與車身板件、燈具的處境相近。
反方論點:為什麼不能直接假設涵蓋
另一方面,也有理由認為外門把不一定符合「設計依附於整車外觀」的要件。門把是一個相對獨立、功能性強的小型構件,車廠在設計階段本可選擇許多不同造型,門把的外形不一定由整車外觀所決定;車廠一方也可能主張它比較接近輪圈這類可以選擇外觀的零件。新條文明確加入依附要件,正是為了排除可自由選擇外觀的零件,而這個要件如何適用在門把、後照鏡殼、飾條這類中間型零件上,尚待各國立法與法院實務形成。結論是:請針對你的具體零件與目標國家取得法律意見,不要把「門把一定適用」寫進銷售話術。
看不見的五金:鎖扣與升降器
歐盟設計法長期以來只保護在正常使用時仍然可見的構件;正常使用指終端使用者的使用,包括開關車門這類習慣性動作,但不包括保養、維修。藏在門板裡的玻璃升降器、連桿,以及鎖扣的大部分機構,裝上車後在正常使用時多半看不到,設計權通常不是主要問題,修理條款對它們的影響也相對有限。不過開門時露出的部位是否算可見,仍要逐件判斷;而且這類機構件更可能涉及專利。內門把、引擎蓋鎖與尾門把的產品細節,本站另有個別文章說明。
包裝與品牌:和自有品牌規範接軌
修理條款的「告知來源」要件,和自有品牌包裝的做法可以一次到位:包裝上以你自己的品牌與製造商資訊為主角,車型相容性以文字說明,不使用任何車廠標誌。商標使用、原廠標記與交叉參照免責聲明的規則,請參考本站關於自有品牌包裝與品牌規範的文章;以原廠料號做交叉參照的寫法,則可參考本站的原廠料號對照指南。
賣進歐盟前的合規檢查清單
準備把可見外飾件賣進歐盟之前,建議逐項確認:一、目標國家是誰,各自是否已轉化指令、過去是否保護修理用設計;二、對應車型的零件在目標國家或歐盟層級是否有註冊設計,申請日期是否早於 2024 年 12 月 8 日;三、零件是否為恢復原貌的修理件,而非改裝件;四、零件本體與模具上是否殘留車廠標誌或商標;五、產品、包裝與刊登頁是否清楚標示你的品牌與製造商;六、描述是否只用「適用於」「相容於」,沒有暗示原廠件;七、是否涉及專利;八、產品安全與其他法規義務是否已確認;九、是否已就上述問題取得目標國家律師的書面意見。
要向製造夥伴索取什麼
合規有一大半取決於供應端。向工廠詢價或下單時,可以要求:可追溯的原產地與製造商文件,讓你能如實標示商業來源;不帶任何車廠標誌、字樣或商標的乾淨產品與模具;可依你的品牌與目標市場要求印製的標籤與包裝;以及與原件外觀、尺寸一致的樣品供你比對。供應商稽核與可追溯性的做法,本站另有專文說明,此處不再展開。
哪些外飾件最可能受益
推動修理條款的歐洲售後業者團體,舉的典型例子是車身板件、頭燈與擋風玻璃,這些是外觀必須與原件一致、也是這場爭議中最常被點名的品項,受益最明確。外門把、尾門把、後照鏡殼、飾條等中間型外飾件,若在目標國家被認定屬於必須匹配零件,也可能受益,但如前所述仍待解釋。至於看不見的機構件,受設計權影響本來就較小,改革帶來的變化有限。
規劃時間表
一個務實的規劃節奏如下。現在到 2027 年:盤點產品線,區分修理件與改裝件,清理產品與模具上的車廠標記,統一包裝與刊登的來源標示,並追蹤主要目標國家的轉化草案。2027 年 12 月 9 日前後:依各國實際通過的條文調整標示格式,重新評估先前因設計權風險而暫緩的品項。2027 年到 2032 年:對較早車型保持謹慎,留意部分國家依過渡安排延續的既有設計權。2032 年 12 月 9 日之後:過渡期結束,但商標、專利與產品法規的檢查仍然要做。
常見的四種誤讀
第一,以為「歐盟已經全面開放外觀件」,忽略了轉化期限與 2032 年過渡期。第二,以為設計權沒了,車廠商標也可以用。第三,把改裝件、升級件當成修理件銷售。第四,以為只要零件合法,就不必在產品與包裝上標示來源與製造商。任何一種誤讀,都可能讓原本可以援用的抗辯落空。
濠國可以協助什麼
濠國汽材是台灣的車門與外觀五金製造出口商,產品涵蓋日系與歐系車款的門把、鉸鏈、鎖扣、引擎蓋鎖、尾門把與玻璃升降器。對於準備進入歐盟市場的客戶,我們可以討論原產地與製造商文件、不帶車廠標記的產品,以及依客戶品牌與市場需求的標籤與包裝安排。至於特定零件在特定國家是否適用修理條款,仍須由客戶的法律顧問判斷。
免責聲明:這不是法律意見
本文僅提供產業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設計法具有地域性,各會員國的轉化條文、過渡安排與法院解釋都可能不同,且會隨時間變動。本文未對任何特定零件是否可以在任何國家合法銷售作出判斷。在生產、進口或銷售任何可見外飾件之前,請就你的具體產品、目標國家與銷售方式,諮詢當地的智慧財產權律師。
FAQ
- 歐盟的修理條款到底做了什麼?
- 《指令 (EU) 2024/2823》規定:屬於複雜產品(例如汽車)的構件,若其設計依附於整體產品外觀,且僅用於修理、使產品恢復原始外觀,這類「必須匹配」替換件不受設計保護。也就是說,車廠不能再以設計權阻擋這類修理用零件。但條款只處理設計權,而且附帶條件:零件的製造商或銷售者必須適當告知消費者零件的商業來源與製造商身分,否則不能援用這項抗辯。具體零件是否適用,仍須請目標國家的律師判斷。
- 設計權不再適用後,可以在零件或包裝上使用車廠標誌嗎?
- 不可以。修理條款只排除設計權,完全不涉及商標。車廠的品牌名稱、車標與圖形仍受商標法保護,不能出現在零件本體、包裝、說明書或刊登頁面上。歐盟法院 2024 年的 Audi 案(C-334/22)就涉及副廠水箱護罩上用來安裝車廠標誌的部位,法院認為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且設計法的修理規定不適用於商標問題。車型相容性應以「適用於」「相容於」等文字表達,不可暗示是原廠件。
- 外門把算是修理條款涵蓋的「必須匹配」零件嗎?
- 目前沒有確定答案。支持的看法認為外門把是車身外觀的一部分,造型、開口與表面處理都配合車門,要恢復原貌幾乎只能用相同外觀的零件。反對的看法則認為門把是功能性強、造型可由車廠自由選擇的小型構件,未必符合「設計依附於整車外觀」的要件。這個要件如何適用,要看各國轉化條文與法院實務。請針對具體零件與目標國家取得法律意見,不要在銷售上宣稱門把一定適用。
- 修理條款什麼時候在各國生效?
- 《指令 (EU) 2024/2823》於 2024 年 12 月 8 日生效,各會員國須在 2027 年 12 月 9 日前轉化為國內法;在此之前,國家設計權仍依各國現行法處理。此外,若某國在 2024 年 12 月 8 日時仍保護這類設計,對該日前已申請註冊的設計,保護可延續到 2032 年 12 月 9 日。因此至少到 2032 年,各國規則都可能不一致,較早車型的零件在部分國家受限時間反而更長。
- 賣可見外飾件進歐盟,產品與包裝上要標示什麼?
- 修理條款要求告知消費者零件的商業來源與製造商身分。依指令前言,資訊應以清楚可見的方式標示在產品上,無法標示時則放在包裝或隨附文件上,至少包括產品銷售所用的品牌與製造商名稱。實務上建議:產品本體與包裝正面標示你的品牌與製造商,刊登頁清楚寫明是副廠替換件,車型以「適用於」表達,並且完全不使用車廠標誌。各國轉化後的格式要求,請再依目標國家確認。
參考來源
- EUR-Lex — Directive (EU) 2024/2823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 (recast)
- 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4/2822 amending the 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
- ECAR — The European Union (finally) adopts a repair clause for visible repair spare parts
- FIGIEFA — The European Union (finally) adopts a Repair Clause for visible automotive spare parts
- The IPKat — Design reform reaches its finale: it is now Regulation (EU) 2024/2822 and Directive (EU) 2024/2823
- D Young & Co — Acacia v Audi and Porsche: the wheel meaning of the repair clause (CJEU C-397/16, C-435/16)
- The IPKat — Four rings on a car grille infringe Audi's trade mark (CJEU C-334/22)